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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榮
即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而聲請破產宣告事件為非訟事件,並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查本件依聲請人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之財產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84,65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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