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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慈安宮
法定代理人 林昆宗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被上訴人 王育欽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本件尚有部分事實待查證,調查完畢後再行辯論。
二、請被上訴人於收到本裁定7日內,具狀陳報以下事項:㈠被上訴人起訴狀雖有記載依「契約」關係請求,惟於原審及上訴審中兩造並未就此點攻防,被上訴人是否仍要主張該部分?如不主張,則本件爭點確認限縮於本院準備程序所整理之2項爭點為準。
㈡上訴人於被上訴人房屋門前所架設之「鐵皮圍籬」位置為何?(以紅筆於地籍圖標示位置)㈢被上訴人門前之柏油路旁「水溝蓋」位置為何?(以紅筆於地籍圖標示位置)
三、請上訴人於收到本裁定7日內,具狀陳報以下事項:㈠鄰地3448-6地號土地上之房屋(保存登記之樓房、鐵皮屋等)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係如何通行至公路?(請於地籍圖上分別標示)㈡同段3448、之2至之5、之9、之11、之12地號土地現況是否有建物?如有,其大門位置、通行路線為何?(請於地籍圖上標示)
四、上開書狀及附屬文件請逕寄達對造訴訟代理人,請於收到對方書狀後7日內就對方所陳報事項加以查證,逾期未提出意見者,視為不爭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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