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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鄭信男
被上訴人 陳婉如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柳營簡易庭100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0年度營簡字第3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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