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聲,14,201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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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蔡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德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德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德光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7年9月30日報經台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經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設立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27冊第26頁第415號)。

茲為因應業務需要,業經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第2、4、6條(詳如附件所示)。

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新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函、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各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又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載之捐助章程,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及成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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