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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煌煇即財團法人國立成功大學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成功大學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
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立成功大學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成功大學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財團法人國立成功大學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業經本會第6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所述相符之新、舊財團法人國立成功大學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董事會第6屆第5次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台南市政府教育局函各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經核本件聲請係因財團法人國立成功大學文教基金會原捐助章程第10條與台南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章程不符,經台南市政府教育局以1000044987號函通知後,乃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是修正之章程顯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尚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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