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聲,205,201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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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林佩君
相 對 人 林亷勤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所為96年度促字第25196號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林廉勤」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亷勤」。

理 由

一、本院96年度促字第25196號支付命令聲請人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有聲請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01年9月17日經授商字第10101192100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13日金管銀㈥字第09600334970號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法人格同一,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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