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聲,206,201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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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趙容妙
相 對 人 買良全
戴綉端 原住台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90年度票字第3586號),本院於民國90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戴秀端」之記載,應更正為「戴綉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依原聲請人聲請內容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據聲請人聲請更正,爰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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