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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李貴金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7日所為94年度促字第3721號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4年1月24日具狀聲請本院核發清償借款之支付命令,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名稱為「林貴金」,是本院依聲請人聲請內容而核發94年度促字第3721號支付命令,並無任何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將上揭支付命令債務人名稱更正為「李貴金」,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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