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聲,219,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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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南府境代天府
法定代理人 王莉惠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0015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1年度補字55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9年度司執字第10015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物並調取101年度補字第550號債務人異議之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並非全屬無理由,且該執行事件為拆屋還地,苟一經執行後,即無回復原狀之可能,綜合考量結果,認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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