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聲,225,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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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台南家專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唐雪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台南家專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南家專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南家專學校財團法人,其於民國54年1月23日報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設立,已聲請貴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冊、第2頁、第57號)。

茲因應業務需要,提請第16屆第12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1條(詳如附件條文對照表),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及教育部函文各1件為證,自應堪信為真實。

且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私立學校法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立準則等相關規定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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