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温安安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3年4月16日所為93年度促字第13768號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溫安安」之記載,應更正為「温安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93年度促字第13768號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