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林志哲
相 對 人 劉 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於民國91年5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本院91年度促字第29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劉研妙」之記載,應更正為「劉 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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