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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吳世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成功機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成功機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成功機械文教基金會之董事,而該財團法人已於民國86年5 月30日報經台南市教育局核准設立,且經向法院聲請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茲因財團法人成功機械文教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五屆第五次及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九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各一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
且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雖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
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
惟本件聲請人變更其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既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予以同意備查,揆之前揭法文意旨,主管機關既已事先表示意見,故本件已無再針對同一事項,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之必要。
參諸上開說明,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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