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聲,63,201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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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林鴻霖
相 對 人 穆蕙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2日所發之95年度促字第77028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中關於相對人「穆惠錚」之記載,應更正為「穆蕙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依聲請人原所提ING獅子卡專用申請書所載內容及所黏貼之申請人身分證影本,足認聲請人上揭事件所具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其上所載相對人之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聲請人請求更正,符合首揭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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