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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健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惟聲請人迄未繳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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