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聲,71,201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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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李國添即財團法人石延平教授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石延平教授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石延平教授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石延平教授文教基金會(下稱石延平基金會)之董事長,石延平基金會於民國86年10月15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茲因業務需要,石延平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第7 屆第1 次會議決議修訂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新、舊石延平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7 屆第1次董事會議記錄、簽到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 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石延平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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