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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林加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明彷等間請求同意施設排水溝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188元(即原告陳報之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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