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助
原 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13,8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0,8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