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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冠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宗
前原告與被告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7,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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