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106,201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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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洪武華
法定代理人 呂秀風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羅凱駿
巷5弄1號
兼法定代理人 羅廷清
被 告 羅喬俋
兼法定代理人 羅廷富
被 告 黃昱瑋
兼法定代理人 黃福儀
被 告 方冠升
兼法定代理人 高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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