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107,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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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陳玫芳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黎偉良、呂晶晶及翰元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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