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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蘇國雄
被 告 莊金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5,000元(每股1,000元×1,165股),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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