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112,2012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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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陳慶山
原 告 陳慶春
原 告 陳清蜂
上列當事人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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