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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賴炳輝
被 告 吳玉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7,200 元【其計算式:7,600(即坐落臺南市○○區○○段277 地號土地101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600 元)×72(即被告所有建物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72平方公尺)=547,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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