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118,201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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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吳亭儀
被 告 徐金枝
張振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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