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余陳罔市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袋地通行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