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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沈盟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勝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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