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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邱梅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擇論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879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人,請求確認被告就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無優先承買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337,000元【即如附表所示投標人即原告參與本院拍賣債務人李彥廷即李立奮所有坐落於臺南市歸仁區○○○段1231-1及1325地號土地之拍定總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4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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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司執字第28794號 財產所有人:李彥廷即李立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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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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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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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歸仁區 │崙子頂│ │1323-1 │旱│3318 │全部 │3,02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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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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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歸仁區 │崙子頂│ │1325 │旱│6979 │全部 │6,3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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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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