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123,201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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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李敬春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李敬雄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5,2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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