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125,2012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鎮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7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