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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廖新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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