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謝耿順即佳亨數位影像
謝榮川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9,037元(本件執行標的物價值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故以執行標的物價值即麻豆區農會活期儲蓄存款餘額439,037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