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臺南市六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芳
被 告 陳春沂
陳世達
陳壽男
葉雯靜
葉杜孟珍
陳春淵
陳葉美子
陳昭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4,2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