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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施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財股份有限公司、周榮良即周顏玉妙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0,000元(即原告請求塗銷被告第一、二順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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