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吳天祝
陳體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經查:原告吳天祝、陳體忠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訴請被告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是其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
又本件僅屬普通共同訴訟,原告吳天祝、陳體忠所得勝敗互不相涉、訴訟利益自屬各別,應分別計徵裁判費,故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吳天祝、陳體忠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