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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謝清風
被 告 盧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402巷75號建物,越界建築於原告所有之臺南市○○區○○段584-13地號土地部分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則本件起訴之利益即前開建物所占用土地之價值,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前開建物占用土地之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面積土地公告現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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