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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陳秀招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陳錦華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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