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140,201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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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邱鑾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賢、吳昕璨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南市白河區木屐寮15之1號房屋最新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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