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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高盤
黃金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志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高盤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6,124元,原告黃金鳳部分核定為3,090,167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31,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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