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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黃勝賢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玉英律師
被 告 黃勝文
黃仲明
黃至誠
黃明輝
黃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186(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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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土 地 地 號│依公告現值按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價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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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臺南市○○區○○段765-7地號土地 │330元22,507平方公尺1/10=742,7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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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臺南市○○區○○段765地號土地 │330元2,881平方公尺1/6=158,4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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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901,1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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