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李張美珠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葛士珍
訴訟代理人 葛明峻
被 告 葛智雄
被 告 葛士杰
被 告 葛耀琛
訴訟代理人 葛智雄
被 告 葛育能
被 告 葛應昌
被 告 汪瑞成
被 告 劉子端
法定代理人 劉乃文
法定代理人 黃端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新臺幣4,736,33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 476,33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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