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40,201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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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彭南薰
送達代收人 連煚岳
前原告與被告歐雲明、許玉梅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6,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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