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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龔裕欽
林虹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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