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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臺南市六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榮謙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70,625元〔計算式:(105.84+51.48+343.73)×11,300×1/2+(413.84×11,300)+963,300=8,470,62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9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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