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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惠諭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雲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被 告 財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
法定代理人 張德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
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
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前段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租賃物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434,776元【坐落臺南市○區○○段305地號土地面積1,76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4,752元+坐落同段305-5地號土地面積28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3,000元=88,434,776元】,而本件租賃契約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12,104,520元【依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陳報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而為計算;
其計算式如下:106,180元×12月×9.5年=12,104,520元】,租金總額並未逾租賃物之價額,承前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12,104,5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5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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