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陳君盈
(送達代收人許惠婷住臺南市安平區文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附表所示不動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因已清償,抵押權已經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
茲系爭抵押權擔保之最高債權額為新臺幣2,640,000元,惟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總價額為869,600元(依土地之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總和為據,詳如附表所示),是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9,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附表:
┌───────────────────┬─────┬────────────────┐
│土地、建物 │ 權利範圍 │計算式 │
├───────────────────┼─────┼────────────────┤
│臺南市○○區○○段205-63地號 │ 全 部 │71×5,800=411,800 │
├───────────────────┼─────┼────────────────┤
│臺南市○○區○○段205-11地號 │1564分之28│1,564×5,800×28/1564=162,400 │
├───────────────────┼─────┼────────────────┤
│臺南市○○區○○段331建號 │ 全 部 │課稅現值295,400元 │
│(門牌號碼:臺南市安定區新吉59之7號)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