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497,201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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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呂善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來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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