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498,2012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顏嘉伸
顏嘉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秀美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