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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陳士榤
兼法定代理 陳啓隆
人
兼法定代理 陳徐玉花
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7,0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97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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