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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盧國禮
被 告 田陳雲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4元【依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0.342平方公尺(60公分×57公分),坐落臺南市○區○○段81地號,是以上開土地最近公告現值計算,原告本件起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0.342平方公尺×32,000元=10,94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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